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9年度嘉簡聲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簡聲字第92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丁○○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
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
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又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而該項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丙○○、乙○○現所在不明,而查聲
請人所主張相對人丙○○、乙○○之戶籍所在地在雲林縣斗
六市○○路○○○巷○○弄○○號,有相對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亦無證據證明相對人丙○○、乙○○最後住所地為本院所管
轄,揆諸前開法條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葉淑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書記官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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