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9年度嘉勞簡移調字第3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原中興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嘉勞簡移調字第3號返還薪資事件,於中華
民國99年6月24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李文政
  通   譯 鍾若喬
  調解委員  黃秀敏
  調解委員  吳碧娟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原中興人壽
  代 理 人 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聲明陳述同前。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兩造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予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元,給付方法
  :自民國(下同)一○○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於每
  月二十日各給付貳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
  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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