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原中興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嘉勞簡移調字第3號返還薪資事件,於中華
民國99年6月24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李文政
通 譯 鍾若喬
調解委員 黃秀敏
調解委員 吳碧娟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原中興人壽
代 理 人 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聲明陳述同前。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兩造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予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元,給付方法
:自民國(下同)一○○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於每
月二十日各給付貳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
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