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澄湖園景湖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丁○○
代 理 人甲○○
相 對 人丙○○
代 理 人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 司鳳 小調字第173號給付管理費調解事件
於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
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書 記 官 劉國偉
調解委員 蘇盛源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甲○○ 到
相對人代理人 乙○○ 到
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玖仟捌佰參拾貳元整,
給付方式:相對人當場交付現金玖仟捌佰參拾貳元予聲請人
收受完畢。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如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 記 官 劉國偉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劉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