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補字第572號
原 告 楊俊 原
上列原告與被告麥克鴻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08,714元,應徵裁判費2,210元;復依勞資
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二分之一,故本件應繳裁判費
1,1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