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25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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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59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祈安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926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按當事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又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
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
本。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119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查本件原告未依上開規定為之,即原告提出之起訴狀
未蓋原告公司大、小章,復未提出起訴狀及所檢附事證之繕
本,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起訴狀之簽章及提
出繕本1份,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