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雄秩字第238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吳寶嵩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
108年9月11日以高市警三一分偵字第10872220200號移送書移
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寶嵩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吳寶嵩於民國108年8月28日晚間7時48分許,在
高雄市○○區○○○路三民公園內,以徒手毆打 王彥凱 之方
式加暴行於人(刑法傷害罪部分未據告訴),經警據報到場
處理後,始查悉上情。
二、訊據被移送人於警詢中固坦承當時在場,然矢口否認有何暴
行行為,辯稱:伊因為喝酒不清楚自己有沒有打人云云。經
查,前揭事實,業據被害人王彥凱、證人即現場民眾 翁偉席
於警詢中證述明確,並有現場及就醫照片附卷可稽,是被移
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應堪認定。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項第1
款之規定。爰審酌被移送人之行為對於社會秩序所造成之危
險程度(在公園內毆打他人),及其行為時之動機(不明)
暨行為後之態度(否認行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等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王耀霆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書記官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