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小字第222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陳宜萱
       盧沁媛
被   告  陳勇銘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雄小字第2229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8年9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9月26日下午5時
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芷萱
  書 記 官 陳郁惠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伍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整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郁惠
法官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書記官陳郁惠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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