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簡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簡字第599號
原   告  莫麗娟
原告與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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