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字第75號上訴人 江翰毅 上訴人 江翰拓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 律師前列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鄭晃奇 律師被上訴人 蘇銀錠 被上訴人 蘇翰桀
3弄15號被上訴人 蘇源利 被上訴人 蘇源正 被上訴人 蘇源芳 被上訴人 蘇炳林 被上訴人 蘇炳安 前列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請求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本院認本件屬民事訴訟法第77-9條租賃權訴訟,查被上訴人98年度繳納之年租金為新台幣(下同)8,450元,有繳租匯款單二紙為憑(見本審卷二第135、136頁),再推算六年租期,是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0,700元(計算式:8450×6=50700),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胡景彬法官陳繼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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