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706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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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70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7068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債務人美式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文彬 債務人謝文彬債務人 謝貞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柒萬陸仟肆佰伍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7068號│├──┬────────────┬───────────┬───────┬────────────────┤│編││││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號│││├───────┬────────┤││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六個月以內按原│逾期六個月以上按│││(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利率百分之十│原利率百分之二十││││││││├──┼────────────┼───────────┼───────┼───────┼────────┤│001│1,172,621元│89年5月29日│6.7389%│88年1月21日│88年7月21日││││││起至│起至││││││88年7月20日│清償之日止│├──┼────────────┼───────────┼───────┼───────┼────────┤│002│1,616,505元│88年1月23日│6.7389%│88年1月24日│88年7月24日││││││起至│起至││││││88年7月23日│清償之日止│├──┼────────────┼───────────┼───────┼───────┼────────┤│003│2,050,370元│88年1月23日│6.7389%│88年1月24日│88年7月24日││││││起至│起至││││││88年7月23日│清償之日止│├──┼────────────┼───────────┼───────┼───────┼────────┤│004│1,168,830元│88年1月30日│6.7389%│88年1月31日│88年7月31日││││││起至│起至││││││88年7月30日│清償之日止│├──┼────────────┼───────────┼───────┼───────┼────────┤│005│2,128,987元│88年1月30日│6.7389%│88年1月31日│88年7月31日││││││起至│起至││││││88年7月30日│清償之日止│├──┼────────────┼───────────┼───────┼───────┼────────┤│006│914,858元│88年2月3日│6.7389%│88年2月4日│88年8月4日││││││起至│起至││││││88年8月3日│清償之日止│├──┼────────────┼───────────┼───────┼───────┼────────┤│007│2,924,282元│88年4月18日│6.7389%│88年4月19日│88年10月19日││││││起至│起至││││││88年10月18日│清償之日止│└──┴────────────┴───────────┴───────┴───────┴────────┘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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