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三○六號上訴人 蘇銀錠
蘇翰桀 蘇源利 蘇源正 蘇源芳 蘇炳林 蘇炳安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 律師被上訴人 江翰毅
江翰拓 上列當事人間因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年八月三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判決(一○○年度上字第七五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此項利益數額,業經司法院依同條第三項規定,以命令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起,增至一百五十萬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五萬零七百元,有本院一○一年度台抗字第四九號裁定可憑,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既不逾一百五十萬元,依上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且不因原判決正本誤載為得上訴而受影響。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林大洋法官鄭傑夫法官陳玉完法官陳國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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