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448號聲請人即被告 鄭世雄 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林復華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強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鄭世雄(下稱被告)因涉犯刑法第330條之攜帶兇器結夥3人強盜罪,經本院認為被告雖否認犯行,惟因被告坦承確有前往現場並持刀架住被害人,由其他共犯拿取被害人家中錢財之事實,並有證人即被害人 丁文生 、 曹利芳 之證述可憑,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涉加重強盜罪,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之罪,被告因涉犯重罪顯有逃亡之虞,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
3款規定,於民國99年7月27日執行羈押,至99年10月27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屆滿,經第一次已延長羈押,至99年12月27日屆滿前,再經第2次延長羈押,已於99年12月23日送達裁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主觀上僅認知與其他共同被告一同向丁文生討債而已,並無強盜之意思,亦無與其他共同被告有何強盜之犯意聯絡,爰此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本院查:本件被告與其他共犯結夥3人以上持刀進入民宅搜刮財物,業據被害人丁文生、曹利芳警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述在案,足認犯罪嫌疑重大,衡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係基於趨吉避兇、恐懼受罰之基本人性,其逃匿以規避審判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較高,而被告涉犯加重強盜罪,屬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具有逃亡之相當或然率存在,若不予羈押,顯無法追訴,本件雖99年12月20日辯論終結,惟待評議後始能宣示判決,被告以上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而聲請意旨所述內容,尚不足以影響其犯罪嫌疑重大之認定,且前述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自不因具保而得免除,亦無撤銷羈押之事由。
四、本件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既未消滅,選任辯護人及被告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定裁定。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伯文
法官林俊寬法官陳俊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書記官李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