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投小字第150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世耀
被告 邱宇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前向原告辦理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由原告借貸新臺幣(下同)10萬元予被告,約定借款期間為民國110年6月24日起至113年6月24日止,且借款期間前6個月按月計付利息,第7個月起依年金法按月本息平均攤還,惟被告本應於111年1月24日攤還本息,詎被告未依約償還任何金額,迄今尚積欠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此有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須知、借款契約、「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增補條款契約書、線上同意聯徵記錄查詢、線上簽約對保記錄查詢、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郵政儲金利率表、貸款申請書、貸款利率試算表、催告書、催收紀錄表及郵件收件回執附卷,原告依借款契約請求被告返還借款、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