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小字第7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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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小字第745號
原告 高世峯
被告 游佳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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