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小字第633號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被告 田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南投縣信義鄉,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乙紙在卷可稽。而依原告起訴所陳之情節,兩造亦未特別約定債務履行地。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