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1年度豐小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小字第633號

原告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被告 田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南投縣信義鄉,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乙紙在卷可稽。而依原告起訴所陳之情節,兩造亦未特別約定債務履行地。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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