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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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聲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269號聲請人 李麗華 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件裁定中關於主文欄「擔保金新臺幣34,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擔保金新臺幣37,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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