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2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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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60號原告 張庭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盛邦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關於遷讓房屋部分,應以標的物房屋之市價為訴訟標的價額,故原告應先自行查估其市價。如聲請鑑定,須墊付鑑定費用。
二、本件訴訟標的關於給付金錢部分(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僅計算起訴前之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234,000元(明細如附表所示)。
三、按前二項訴訟標的價額、金額之總和,依司法院網站提供之民事裁判費試算表(https://www.judicial.gov.tw/tw/c0-0000-00000-0ff46-1.html),得出第一審裁判費,並逕向本院補繳之。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書記官童秉三附表:
1.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08,000元。
2.原告請求被告自民國112年10月20日起至遷讓交屋日止,按月給付18,000元,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5月27日之金額(共7個月又8天,不足一月不計):18,000元×7個月=126,000元。
3.共計:108,000元+126,000元=23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