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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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婚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婚字第335號原告丙○○住○○市○○區○○○路000號7樓之3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參照。再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離婚訴訟及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訴訟,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即訴請離婚之裁判費3000元,又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裁判費1000元),顯有起訴程式之欠缺。揆諸前揭說明,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期命原告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書記官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