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4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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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46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廷栢上列被告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7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最後事實審」欄及「確定判決」欄內「113年度中簡字第2899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12年度中簡字第2899號」。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最後事實審」欄及「確定判決」欄內「113年度中簡字第2899號」之記載,有顯然之錯誤,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應職權更正為「112年度中簡字第2899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施慶鴻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俊明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