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1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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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14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白彞嘉上列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所為113年度聲字第1140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之犯罪日期欄「111年9月30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0年9月30日」。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之犯罪日期欄記載「111年9月30日」,顯係誤寫,且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而該案判決(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851號)所載犯罪日期業經本院予以裁定更正,爰依上述條文,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盈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嘉宏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