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輔宣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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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輔宣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輔宣字第2號聲請人陳○○住○○市○○區○○路0段○○巷0號5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陳○○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本裁定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不動產第一類登記簿謄本。
二、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所欲辦理登記事宜之標的即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分之2)(下稱系爭土地)為被繼承人陳○○遺產範圍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三、系爭土地現為繼承人陳○○、陳○○、陳○○、陳○○、陳○○、郭○○、陳○○、陳○○、陳○○等9人所公同共有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書記官黃雅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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