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9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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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947號原告 黃武雄 訴訟代理人 蔡嘉容 律師被告 王釭坪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 律師複代理人 賴奕霖 律師
吳秉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請求㈠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3279號強制執行事件應予撤銷,㈡被告不得持本院112年度中司移調字第188號調解筆錄對原告為強制執行,並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0,895元。惟原告於民國113年5月6日提出民事準備書狀,追加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3,152,085元,及自該書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經追加後之訴訟標的金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之規定,本院應就超過部分向原告補徵裁判費。經核,追加後之訴訟標的價額為9,200,085元(計算式:原起訴訴訟標的價額6,048,000元+追加請求金額3,152,085元=9,200,0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179元,扣除前繳納之裁判費60,895元,原告尚應補繳31,2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孫藝娜法官蔡汎沂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書記官許家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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