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54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政 下
訴訟代理人 杜惠平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劉明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零捌
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繡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