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54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政
訴訟代理人  杜惠平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劉明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零捌
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繡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