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小字第12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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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小字第1271號
上 訴 人 陳健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飛揚 間101年度士小字第1271號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1年12月11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延至民國102年1月22日始行提起
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陳介源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書記官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