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簡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簡字第367號
原   告  蘇乃潔
訴訟代理人  游伯齡
被   告  吳德芬
訴訟代理人  林克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關於本院向原告溢收之訴訟
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十月六日向原告溢收之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壹
仟柒佰柒拾元,應返還原告。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當庭以言詞裁
定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萬元,為兩造所不爭執(詳見本
院卷宗第232頁),因此,原告應繳納之訴訟費用應為1,11
0元,經查,原告於起訴時繳納訴訟費用12,880元,有收據
一件附卷可佐,足見本院向原告溢收訴訟費用11,770元,本
院爰依前揭條文規定,依職權將上開溢收之11,770元裁定返
還原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書記官張葵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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