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377號上訴人科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謝友 訴訟代理人 凌見臣 律師被上訴人有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道東 訴訟代理人 孫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9日宣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六項關於「被上訴人依系爭切結書,請求被上訴人將系爭支票返還上訴人」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依系爭切結書,請求被上訴人將系爭支票返還上訴人」。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洪純莉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書記官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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