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1年度花簡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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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花簡字第27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曾建華
被   告  林玫霜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月24日下午2時10分在
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4,520元,逾期不繳
,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沈培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李宜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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