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1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1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1204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丁○○
樓代理人甲○○債務人丙○○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6年11月8日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①債務人丙○○、乙○○之最新戶籍謄本②消費借貸為要物契約,應補正繳款明細表,證明有無借款事實」,該通知已於96年11月14日合法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②,依據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民事庭法官鄭光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高明正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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