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竹簡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竹簡字第677號原告郁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許永昌 律師被告亞航微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路9號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許曉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六、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1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則為同法第5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之規定,原應適用同法第2編第3章之簡易訴訟程序,惟本件之案情繁雜,且訴訟標的金額高達新臺幣(下同)9,135,000元,顯已逾同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額500,000元之數十倍,又原告已於本院95年6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聲請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揆諸前開說明,核無不合,爰予以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
書記官洪木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