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竹簡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1年度竹簡字第627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兩造間之另件訴訟即本院91年度竹簡調字第67號確認界址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3年2月12日裁定命在該確認界址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此經本院調取該事件卷宗查核屬實。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
書記官洪木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