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再審聲明承受訴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773號聲明人 林應
王慧菁 上列聲明人之被繼承人(即聲請人) 林景元 因與 林應昇 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本院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22號)聲請再審,聲明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王慧菁為聲請人林景元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林應專 之聲明駁回。
理由按當事人死亡者,應由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法院認承受訴訟之聲明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7條第2項規定自明。查本件再審聲請人林景元對於本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2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後,於民國111年10月24日死亡,聲明人林應專、王慧菁及第三人林應昇、 林應然林應華 (已拋棄繼承,經法院於112年3月27日准予備查)、 林應慧 為其繼承人,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函在卷可稽。王慧菁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惟林應專及林應昇、林應然、 林應慧適 為本件再審相對人,與再審聲請人係對立關係,不能為林景元之承受訴訟人,從而林應專聲明承受訴訟,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玉完
法官邱瑞祥法官陳麗玲法官黃書苑法官游文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趙婕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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