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98號原告 吳偉銘 原告與被告 吳慧婷 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2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0,99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0,49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費核定部分得抗告,餘命補繳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書記官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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