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97號原告 陳永和 原告 陳炳焜 原告 陳錦熙 原告 陳錦添 原告 陳錦進 原告 陳錦樹 原告 陳錦洲 原告 陳錦鴻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維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中二、關於「陳報彰化縣○○鄉○○段○○○○○○○○○○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均無遮掩)」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報彰化縣○○鄉○○段○○○○○○○○○○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均無遮掩)」。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並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補正之事項有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