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991號聲請人 何玉嬌 上列聲請人何玉嬌因與相對人 蔡晏鈞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何玉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原本(票號:325009號)一張,俾供本院審核。
二、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而不獲清償時,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又本票之提示付款係指現實提出本票向相對人請求付款而言;另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故請釋明有無現實提出本票向相對人提示付款,如有,並請敘明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