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86號原告臺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耀宗 訴訟代理人 劉汝昌 被告 邱文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06年度訴字第625號公共危險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犯罪嫌疑,經檢察官偵查起訴,經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書記官莊何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