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小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字第327號
原   告  滙誠 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被   告  高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
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原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
付命令,並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因被告於法
定期間就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本院於民國105年3
月29日裁定通知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500元
,該裁定於105年4月1日合法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
正等情,業經本院核閱105年度司促字第1115號卷證屬實,
並有本院民事裁定、送達證書及105年4月19日收費答詢表查
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資料各1份在卷可查,是原告
之訴顯不合法,自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勳煜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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