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簡字第351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湖簡字第35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梁文昀
被   告  王鏡波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
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壹萬貳仟柒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
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
,亦未提出答辯狀為爭執,依調查結果,堪認原告主張為真
實。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第
一審裁判費)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書記官王盈淳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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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欠款名目及金額│計息本金│計息適用之│計息期間│
│號│││週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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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卡應付帳款│24萬9,796元│20%│自94年8月8日起│
││26萬3,146元│││至104年8月31日│
│││││止│
│││├─────┼────────┤
││││15%│自104年9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
├─┼───────┼──────┼─────┼────────┤
│2│借款應付帳款│14萬0,748元│14.9%│自94年8月18日起│
││14萬9,562元│││至清償日止│
├─┴───────┴──────┴─────┴────────┤
│本金債權合計39萬0,54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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