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8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801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下稱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四年間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四四七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四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確定,適逢九十六年度減刑條例實施,乃依法提出減刑裁定之聲請,並請重新定應執行之刑。
二、按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五條定有明文。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四四七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執字第一○二五五號、九十六年度執緝字第一五一六號卷審閱:本件聲請人甲○○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四四七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四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案經確定。然聲請人未依執行檢察官傳喚到案執行,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發布通緝,嗣於九十六年八月十六日緝獲歸案,有上開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中檢惠執公緝字第四四三六號通緝書、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中檢輝執公銷字第四五四二號撤銷通緝書各一份附上開卷宗可憑。
四、查聲請人既於本次減刑條例施行前即經發布通緝,而未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執行,嗣於九十六年八月十六日經緝獲始歸案,則參諸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五條規定,依法自不得減刑,是聲請人之聲請減刑及重新定應執行之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周玉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素珍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