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事聲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事聲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消債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事聲字第171號聲請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98年9月15日本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8號所為更生方案認可之裁定提出異議,本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之制定,乃為使負債務之消費者得依本條例所定程序清理其債務,以調整其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進而健全社會經濟之發展,消債條例第1條定有明文,故除有同條例第63條所定之情形外,法院得斟酌裁量認可更生方案。次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合先敘明。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一)本件更生方案相對人所陳可清償金額與總欠款金額仍有相當差距,若僅使相對人清償些微金額即可免除高達新臺幣(下同)1,755,610元之債務,除對其他負有債務仍正常繳款之客戶有失公允外,並將嚴重影響金融秩序之建立。(二)相對人年僅32歲即背負龐大債務,惟並未交代該債務係用於何處。且查相對人之本行現金卡使用期間,曾於民國93年12月27日一度清償至無欠款,惟清償後又再度提領,足見相對人有明知自身並無還款能力,卻仍恣意提領現金花用之惡意行徑。況相對人負擔龐大債務,月收入僅有20,000元,顯見其根本未盡全力償還債務,系爭更生方案僅片面維護相對人利益,未見平衡雙方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且亦未考量更生條件對債權人是否公允,已有消債條例規定不應認可之情形等語,為此爰依法聲明異議。
三、經查:
(一)異議意旨以相對人年僅32歲即負擔龐大債務,然自陳月收入僅有20,000元,而認相對人未盡全力償還債務等語。惟相對人固自 陳伊 目前係任職於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每月收入約20,500元,原裁定以相對人自96年10月19日即以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投保單位投保勞保,投保薪資為17,280元,其於95、96年度之申報所得各為287,001元、143,
036元,名下無財產,未婚等情,復參酌相對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戶籍謄本等件後,認相對人每月收入應以20,500元為可採,原裁定既依據前開資料為判斷,即有所本,當無違誤。又參酌系爭更生方案內容,相對人每月願以11,000元償還債務,以內政部社會司公告之98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11,309元計算,相對人每月可用餘額僅9,191元,即相對人每月最多僅能償還9,191元,然觀諸相對人提出之更生方案,相對人既能撙節支出,將每月必要生活支出節制於約9,500元,剩餘11,000元均用於償還債務,難謂相對人未盡全力償還債務,是以異議意旨實非有據。
(二)又本件相對人聲請更生最初所提出之初步更生方案為每月一期,共6年72期,每期償還9,509元,經司法事務官調查後,相對人提出每月一期,共8年96期、每期清償11,000元之更生方案,已大幅提高其還款額度,且依債務人每月收入以20,500元計算,扣除債務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1,309元等必要費用,僅餘9,191元,其仍願每月清償11,000元,再參酌債務人願將所提更生方案之清償期延長為8年乙節以觀,足徵債務人確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衡諸上情,堪認債務人確已盡力清償,且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還款金額佔債務總額37%,亦已相當程度保障債權人之利益及公平受償之機會,並得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是本院認本件更生方案應屬公允。另依上揭更生方案,債務人之清償金額亦確高於聲請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是在異議人未能具體指出債務人有何消債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
2項情事之情形下,異議人所為之異議,自無理由。
四、綜上,本院司法事務官斟酌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8年96期、每期清償11,000元之更生方案,清償債務比例亦達37%,而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此外,又查無消債條例第63條或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乃逕依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裁定予以認可相對人所提更生方案,經核並無不合。從而,異議人聲明異議,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岳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書記官簡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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