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4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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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02號
聲請人
即被告 陳茜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原金訴字第3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茜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參月柒日起撤銷羈押。
陳茜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陳茜(下稱被告)已坦承全部犯行,且無滅證、偽造證據及勾串共犯之可能,懇請准予新臺幣(下同)5萬元保證金以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之規定,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14年2月26日起羈押3月在案。因被告另有詐欺案件之徒刑待執行,並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4年3月7日借提執行,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附卷可佐。被告既因另案入監執行,則本院原認其羈押之原因,即已因另案執行之結果而消滅,爰依上述規定,自114年3月7日起撤銷羈押。被告既經撤銷羈押,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已無從准許,應予駁回。又被告既已受另案執行,即無釋放之必要,末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