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2年訴字第8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煙毒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82年度訴字第84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以上被告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乙○○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王以齊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5年8月10日
書記官薛慧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