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25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95年度聲沒字第5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袋重零點貳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1、2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1、2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白粉1包經送驗後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有法務部調查局94年10月2日鑑定通知書(調科壹字第22002179
4號)附卷為憑(見95年度聲沒字第570號卷第3頁),是故上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無訛,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因該管制毒品及其包裝袋在物理上均難以析離,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12日
書記官林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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