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3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朱立人律師
林復華律師 林柏瑞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陸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1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應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5年3月17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6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1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洪碩垣
法官張金柱法官劉惠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12日
書記官陳素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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