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救字第9號
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華南銀行西台南分行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7月1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與相對人華南銀行西台南分行間請求訴訟救助事
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94年7月1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
惟未依法繳納抗告費,前經本院於94年7月29日裁定命抗告
人於受送達五日內補繳,抗告人業於94年8月12日收受上開
裁定,惟迄今仍未補繳抗告費,其抗告難謂合法,依上說明
,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
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翁金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