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4年度壢補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巨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集燐
被   告  何菊妹
原告因請求被告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5,000元,
應繳裁判費4,1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
繳3,1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泰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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