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潮簡字第337號
原 告 丙○○○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乙○○、甲○○○、施
宏熲發支付命令,經債務人乙○○、甲○○○、 施宏熲 於法定期
間內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
應繳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1,000元
外,尚應補繳19,8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3份。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清陽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