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字第714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南簡字第714號
原   告  陳戴片
訴訟代理人  邱循真 律師
被   告  紀進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
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一)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452建號即門
牌號碼臺南市○○區○○街○○號建物(權利範圍均為全部,
下稱系爭不動產)均為原告所有,並於民國72年間設定如附
表所示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予被告。又系爭抵押權
之存續期間自72年9月23日起至73年9月23日止,約定清償日
期為73年9月23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請求權應於88
年9月22日罹於15年之消滅時效,而被告於前開債權請求權
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內即93年9月22日前未實行系爭抵押權,
依民法第125條及第880條等規定,系爭抵押權應已歸於消滅
,是系爭不動產上載有系爭抵押權,有妨害原告所有權之情
事,故應將系爭抵押權予以塗銷。為此,原告爰依民法第76
7條第1項中段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二)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件為證(見本院調字卷第5至7頁),
且被告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是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
之事實堪信為真實。
(二)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
行使時起算;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
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
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125條前段、第128條前段及第
880條分別定有明文。請求權定有清償期者,自期限屆滿時
起即可行使,依民法第128條之規定,其消滅時效,應自期
限屆滿時起算(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97號判決意旨參
照)。查系爭抵押權設定時,其擔保債權新臺幣(下同)40
萬元之清償日期係登記為「73年9月23日」,則被告於73年9
月23日清償期屆至時,即可行使其請求權,應自該日起算請
求權之消滅時效,是前開債權之請求權於88年9月23日即因
罹於15年之時效而消滅。又被告於請求權消滅時效完成後,
5年間復未實行系爭抵押權,則系爭抵押權亦於93年9月23日
因除斥期間經過而消滅。
(三)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
者,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系爭抵
押權已歸於消滅,已如前述,則系爭抵押權存在之登記狀態
對原告之所有權顯有妨害,是原告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
登記,自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應將系
爭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
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即裁判費為4,300元
,而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爰依上開規定確定被告應負擔之
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南市○○路○段○○○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書記官楊琄琄
┌──────────────────────────────────────────────┐
│附表:│
├───────────┬────┬───┬────┬────┬───┬──────┬────┤
│抵押物│抵押權人│債務人│登記日期│收件字號│設定權│擔保債權金額│存續期間│
││││││利範圍│(新臺幣)││
├───────────┼────┼───┼────┼────┼───┼──────┼────┤
│臺南市○○區○○段1369│被告│原告、│72年9月2│台南土字│全部│40萬元│72年9月2│
│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452││訴外人│7日│第025717│││3日至73│
│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中││ 陳森田 ││號│││年9月23○
○○區○○街○○號建物│││││││日│
└───────────┴────┴───┴────┴────┴───┴──────┴────┘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