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小字第24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沙小字第24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明錡
被   告  邱秀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6,13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11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書記官
附表:
┌────┬───────────────────┬───┐
│債權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年利率│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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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38元│民國91年9月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20%│
│74,838元│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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