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簡字第328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豐簡字第3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幸福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5年
度偵字第126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幸福公然侮辱人,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
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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