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重利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726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春發
曾柏凱邱冠絨林念瑱上列被告等因重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9673、12069號)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徐右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書記官方柔尹